和平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优惠政策
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
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工业园区内水价为第立方0.6元,工业用电平均电价0.56元。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以实际缴入本级地方库税收100万元为基数(指生产性项目),按当年超上年实绩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给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我县入户上学,可与本地人口享受同等待遇。
工业园区内效益好,建设进度快,按入园合同如期竣工投产的项目,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