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连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连平县关于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的决定》(连委发[2003]08号文)、《连平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6月26日--2005年12月31日止期间已在引进协作办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备案的引进外来投资生产型项目的单位、有功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属外商投资(含香港、澳门、台湾)或我县以外的国内投资生产型(工业、农业)项目。
(二)引进的企业为合资、合作、独资、股份企业或“三来一补”项目,且到位资金30万美元以上。
(三)项目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已投入正常生产。(按正常生产一个月后的实际到位固定资产资金核算为准。)
(四)引进的国内外资金,应实际到帐,并有银行的出资证明或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外商投资项目设备,应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证明,国内投资应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二、下列项目不作引进项目奖励申报范围。
(一)外来投资者收购本县拍卖的国有企业,购买本县国有企业出售的股权而注入资金的项目,上级和外地对我县的扶贫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捐赠项目等。
(二)原引进的“三来一补”企业现转为“三资”企业项目,原引进的企业现增资扩产项目。
(三)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项目(大型综合房地产开发、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除外)。
(四)引进资金承包经营酒店、宾馆等服务行业项目。
三、申报及考核办法: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通知之日起到连平县引进协作办领取《连平县引进项目奖励呈批表》,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填好呈批表交引进协作办,超过此期限申报,作弃奖处理。
(二)成立连平县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县府办、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引进协作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引进协作办主任曾永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奖励考核的各项工作。
(三)申报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考核的必需材料,县考评办公室从2006年2月16日起对引进项目进行公开、公正、合理考核评审。
四、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30万美元以上,不足50万美元者奖0.3万元人民币;
2、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1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0.5万元;
3、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不足3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4、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3万元;
5、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8万元;
6、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
7、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者,奖励人民币20万元;
8、引进项目固定资产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者,奖励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