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生态工业园项目用地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连平县生态工业园项目用地若干规定
一、项目用地的规划要求及原则
连平县生态工业园用地规划要求按照《河源市县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指引》(河府[2004]53号)执行,并实行价格指引原则,根据用地实际情况,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作定期调整。
二、用地条件:凡符合低污染、好效益、不圈地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用地。
三、土地价格及付款方式
连平县生态工业园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工业用地指导价格2006年6月份前入园的项目,每平方米50元,2006年6月份后入园项目土地指导价为80元/平方米。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给予最高40%的优惠,最低价原则上不低于30元/平方米。土地付款方式为: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缴付购地款总额的10%作为定金;在30天内缴付购地款总额的30%;60天内再付购地款总额的50%;剩余的10%,在出让方办理好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
四、价格优惠条款
(一)连平县生态工业园内目前土地指导价为50元/平方米,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企业,在购置土地时,可享受不同的土地优惠价格: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土地价格优惠25%。
2、投资主体为中国200强的企业,土地价格优惠20%。
3、年纳税额达500—1000万元的投资企业,土地价格优惠20%;1000—20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25%;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优惠30%。土地价格优惠档次在企业投产一年后根据实际纳税额来确认,并在已支付的购买土地款中退回优惠部分。
4、原材料、产品全进全出的企业,年结汇代理费或管理费达50—1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5%;100万元—2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0%;200—300万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5%;30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优惠20%。企业投产一年后,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对企业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或结汇代理费,依据优惠标准,优惠部分在已缴付的土地款中退回。
5、落户连平县生态工业园的企业,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本区内生产的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最新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土地价格优惠5%;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土地价格优惠10%。
6、平均每亩投资额12—15万美元的,土地价格优惠5%;15万美元—20万美元的,土地价格优惠10%;2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价格优惠15%。
7、15天内一次性付清土地款的,土地价格优惠5%。
8、企业60天内动工建设的,土地价格优惠5%。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幅度原则上不高于40%。
(二)投资额与使用土地面积挂钩:平均每亩土地投资额达到8万美元以上,或每亩年税收达到6万元以上的高税收、高科技、拉动能力强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建设时限: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如半年内仍未能动工建设的,则给予调整建设用地;如9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的,则依法收回该建设用地。另外,土地必须在2年内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否则,剩余土地依法无偿收回。
五、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要求
(一)临路地块道路红线退缩距离3-20米不等,根据该地块实际情况而定。
(二)临路地块属工业用地的,不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准擅自建商业门店出让、出租及从事非生产性商业经营。
(三)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技术指标:①容积率≥0.8;②建筑密度≥30%;③绿化率25%-30%;④厂房建筑间距满足消防间距、宿舍建筑音距南北向≥1H;⑤厂区配套宿舍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六、园区内在行业方面的要求
在园区内落户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的环保要求,确保东江水及周围环境不受污染。原则上不接受代工、电镀、漂染、造纸、水泥、陶瓷、皮革前工序加工等较大污染的项目入园。对一些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粗加工项目,也严格限制。
七、其它
落户工业园区的“三来一补”企业,按5%的标准收取商务代理费;产品全进全出的“三资企业”,实行“一厂一策”,具体另协商。特别大型、特别高效益或产品在全国、全球市场领先项目,可按特殊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