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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鼓励镇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龙川县鼓励镇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镇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招商引资(以下简称镇级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发展步伐,实现龙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镇级招商引资项目范围是:工业及加工业项目、开发农业项目、第三产业项目,其他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凡一次性从县境外引进人民币600万元以上资金,或引进相当于人民币6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县对镇级招商引资实行以下奖励:

1、凡成功引进符合第二和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或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并形成税收后,县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七三分成(即70%归县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镇),项目自投产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行八二分成(即80%归县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镇)。

2、上述有关奖励规定,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引进办核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负责具体结算和落实。

第五条在县工业园落户的镇级引进项目的引资奖励以及所形成的税收处理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异镇落户的镇级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在项目竣工投产并形成税收后,县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县70%,镇30%)返还给镇,由该项目的引进镇和落户镇五五分成。

第七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镇级招商引资的有关手续,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实行职能部门服务质量年度评议制度,各职能部门为镇级招商引资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将列为该部门领导和关键办事人员任用、提职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县成立招商引资考核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每年对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县直职能部门服务状况组织评议鉴定,并将验收和评议结果记录在案和通报全县。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时间前引进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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