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龙川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县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及河源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县引进办、县外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国内、外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和对国内、外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县安商护商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五)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县有关职能部门须制订和完善对外来投资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规费优惠。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旅游景点建设,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费。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优惠。
(1)县人民政府对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有偿有期限地租赁给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具体项目用地在政策框架下具体研究。
(2)实行灵活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已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同被用地经济合作社及农民群众协商,采取土地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指导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7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6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
(四)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公用水、电及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用电价格按全市同网同价执行。对生产性企业用水按现行水价给予一定优惠,水价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0.65元,污水处理费按现行规定每吨0.40元收取,并免收城市自来水设备管网补偿费、增容费。
第三条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县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县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将及时对本规定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