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龙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全县上下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县经济建设的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奖励对象
1、凡为我县成功引进工业建设项目的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2、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领导和单位在完成任务后的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奖励范围
1、引进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是落户在龙川县境内并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性企业。
2、引进国内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生产企业或“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三条奖励确认
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的书面认可,并且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进行申请。条件是: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投入正常生产一年后按实际投入的资金额计算。
2、实际到位资金额凭银行进账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报龙川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审批。
第四条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200—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资金501—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
3、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1001—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
4、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2001—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1万元;
5、引进项目或固定资产5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上述奖项均属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金兑付办法
(一)奖金兑现为该项目投产满一年后审定兑现。
(二)引进项目的奖金由县政府兑付。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时间以前引进的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龙川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